概述

本书以当代中国现实的法律文化为着眼点,展开对以“报”为中心的传统刑法文化的主要特征的分析。全文分别就中国历史上的复仇事实与观念、法律中的报复刑因素及其表现、报应理论的内容与特征进行了分析,力图从文化视角去解读评价这些文化现象。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云:“在人为法建立了公道的关系之先,就已经有了公道关系的存在。例如(一)在人类有了社会的时候遵守法律是对的;(二)如果某些‘智能的存在物’从另一‘存在物’那里接受恩泽的话,就应该有感谢之心;(三)如果一个‘智能的存在物’创造了另一个‘智能的存在物’的话,被创造的存在物,就应该保持原有的依附关系;(四)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损害了另一个‘智能的存在物’就应当受到同样的损害,等等。这些公道的关系都是在人为法之先就已经存在了的。”其中,第三是指信奉、敬仰和依附上帝;第二指报恩;第四指报恶,尤其点明是同态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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