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总论 中译本 |
按照法国民法学泰斗让•卡尔波尼埃(Jean Carbonnier)在半个世纪以前的典型论断—本书开篇也有类似论述,民法导论在相当意义上,同时就是一部私法导论、法学导论!因为“民法的传统使命就是为其他部门法提供范例” ,她最符合人们心目中关于法的本质的印象:两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而且力量平衡;技术上,民法最早完善了其概念体系,其他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借鉴了民法原理;民法是成就最高、最为完善的法律部门(Droit civil, Introduction, Thémis, 1955, p.15)。
其实,民法学具有一般性意义的,不仅是其具体制度、原理与精神(譬如权利滥用理论、意思自治理论、私权神圣理论、为自己之责任等等),民法方法论同样也被普遍认为具有法哲学上的普适性。本书的三大组成部分:客观法和主观权利的区分理论、法律渊源理论以及权利实施理论,其论述都具有一般法学导论的普遍性价值。而在整个法国法学体系中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普适价值的,当然要数客观法和主观权利的区分了:这被广泛认为是法国法学理论中极富特色的基础性逻辑构建,其他内容都可以立足于此、被归纳到这个基本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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