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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是英国普通法的美国化,它的形成始于殖民地时期,完成于19世纪70年代.其间,美国法从最初对英国普通法的排斥逐步转为对其加以吸收和改造,并最终形成了适应美国社会发展的法律形式和观念.因此,从总体上讲,美国法并未游离出普通法的框架之外,而是保留了普通法的精髓,成为普通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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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M·弗里德曼(Lawrence M.Friedman),1930年出生于美国芝加哥。1951年获得芝加哥大学法学院J.D学位和律师资格。在法律事务所从事两年实际业务之后,于1957年转入学术界。他先后在圣路易斯大学、威斯康辛大学就任教职。从1968年至今一直担任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并历任美国法与社会学会、法史学会的主席。他的研究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美国法概论、法与社会变动、美国法史、刑事司法史、法与社会科学、法社会学、宪法、行政法、财产法、契约法、信托法和社会福利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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