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构造论 扫描版 李心鉴 |
中文名: 刑事诉讼构造论
作者: 李心鉴
图书分类: 法学
资源格式: PDF
版本: 扫描版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书号: 9787562007784
发行时间: 1992年8月1日
地区: 大陆
语言: 简体中文
简介:
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构造论》作者不满囿于法典的现有法学的封闭系统,试图将其推入与当今世界刑诉法学的信息交换和发展循环之中。故而通过对现代刑诉法学轴心问题——刑诉构造的研究,展开这种尝试。作者界定构造概念、整合构造类型、评说国外主要学说、透视诉讼目的与构造的关系,继而从构造理念的研究回归构造运作的探讨,指出革新中国刑诉构造的出路,设计并论证各主要构造的改造方案与完善措施。其结论一言概之就是,诉讼的正义来自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诉讼权力的限制。现代刑诉构造理论的发源地在美国。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学说深入地研究了美国刑诉构造在理念上和在实际运作中的两种倾向。作为美国刑诉模式的开创性理论,不仅对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的刑诉构造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我们研究我国刑诉构造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与之相比,反驳"争斗模式",提出充满博爱色彩的"家庭模式"的格里费斯模式学说,便显得非常单薄。达马斯卡的职权纠明模式与当事人抗争模式学说、阶层模式与同位模式学说,在正面研究刑诉构造基本类型的同时,以刑诉构造背后起决定作用的不同的意识形态、诉讼目的、权力结构形式为研究重点,将刑诉构造理论引入一个崭新的境界。而仅仅着眼于刑诉构造类型表面特征的戈德斯坦的纠问模式与弹劾模式学说,其理论价值则甚为有限。刑诉构造的基本类型是欧洲古代中世纪的弹劾式与纠问式诉讼构造;现代欧洲大陆的职权主义与英美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日本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构造,在构造类型上独树一帜,故可视为基本类型。各类型均有各自的特点,各个特点的综合,构成共分各类型的标准。故混同弹劾式与当事人主义、纠问式与职权主义是不妥当的。现代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互有吸收,但并未趋同。二者在诉讼上的终极性追求有所不同,因而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不同的诉讼效果。二者虽各有利弊,但当事人主义更为顺应人类刑诉发展的规律。日本的刑诉构造扬二者之所长,弃二者之所短,故其构造类型更具合理性。关于刑诉目的,美国学者帕卡主张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具有不同的价值理念;格里费斯则否定争斗模式,提倡家庭模式。前者立足于惩罚与保障的对立;后者着眼于惩罚与保障的调和。日本学者关于实体真实与正当法律程序的"统一说"和"对立说",虽不象帕氏和格氏那样囿于一面,但也难免片面。在我国,刑诉的目的当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既对立又依存。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刑诉的实际运作中表现为对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追求。当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发生冲突时,正确的选择是法律程序。我国刑诉构造具有构造类型理论难以概括的基本特点,即控辩、裁三方分立,构成刑诉构造的主体;控、辩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决定二者特有的法律地位;控、裁双方既配合又制约,形成特有的相互关系。从构造类型的角度来看,我国刑诉构造虽具有某些当事人主义的因素,但在整体上属于职权主义构造类型。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程序构造上,均有需完善之处。顺应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是改革我国刑诉构造的出路。完善我国刑诉构造,旨在调整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使控辩双方趋向平等,裁方居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关于侦查程序,应当肯定辩护律师参与侦查程序和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强化侦查监督,使之经常化和制度化;完善侦查强制处分措施,将搜查和扣押的决定权划归检察机关享有;确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程序构造中控、辩、裁三方的分立和制衡;建立保释制度,切实保障被告人并未丧失的自由权。关于起诉程序,应当在免予起诉中确认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的规则,肯定辩护律师在起诉程序中的诉讼权利;在起诉方式上借鉴起诉书一本主义,藉此奠定改革我国刑诉构造的基础。关于审判程序,应当明确审判人员证明责任的非控诉性质,从而确立其客观、公正的立场,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肯定直接、言词原则的一系列诉讼价值,并切实加以贯彻;采取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以避免庭审形式化,达到实效化。关于证据法则,设立自白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消除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非法取证现象,实现刑事诉讼的廉洁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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