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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技术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基本法律特征表现为:

  其一,国际技术贸易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技术贸易关系。所谓国际技术贸易关系,是指技术转让方将其所有的技术进行跨越国境、转移于技术受让方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于该技术转让行为管制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尽管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为技术,当事人通常为自然人、法人,但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往往基于各种考虑,如国家安全、本国产品的竞争实力等,对国际技术贸易进行干预和管制。因此,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应包括双重法律关系。

  其二,国际技术贸易法的范围包括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从技术转让上讲,对技术享有的权利或知识产权权利本是一种私权,如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但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国际技术贸易的当事人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交易地位,技术的转让方可能会滥用其技术优势地位。因此,在受让方国家,国家对技术贸易干预强于对货物贸易的干预;而转让方国家为保护其国民的权利,也会对国际技术贸易进行干预。总之,相对于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是相对不自由的。

  基于国际技术贸易的以上特点,国际技术贸易法应包括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从法律规范性质上讲,它包括: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具体讲,这些规范有:知识产权法,技术贸易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进出口贸易管制法等。就国际技术贸易法的国际法规范的范围,在我国有两种观点:一是国际法规范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二是国际法规范为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组织内部决议。③在当代,国际技术贸易的管制重要主体为国际组织,其管制的依据通常为该组织设立的章程以及内部决议,如巴黎统筹委员会,现在取而代之的”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和技术出口控制的瓦瑟纳尔安排”。因此,国际技术贸易法规范中的国际法规范也同样应包括国际组织内部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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